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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8********,汉族,本科文化,教师,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23时51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N4****白色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人和镇**村与**村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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