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云L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金龙路由小红桥方向驶往小军庄方向。19时36分许,行至金龙路K3+2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0mg乙醇/100ml血。民警遂将李某某带至南涧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两份。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血样含量为113.91mg乙醇/100ml血,属醉酒。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危险驾驶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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