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在四平市铁东区经营的石上足疗会所内,容留服务员刘某某向前来该按摩院按摩客人丁某某、吴某某实施卖淫活动。所得卖淫收入400元,刘某某将其中160元交给李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
(二)证人刘某某、谷某某、丁某乙、吴某某、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违法经历查询单,5.辨认笔录,6.营业执照复印件7.微信聊天复印件、8.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家庭生活困难,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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