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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店门前西侧停车场处与事主林某某发生口角口驾车离开现场,随后便伙同多名男性朋友回到现场,由李某某持木棍、其朋友使用拳脚对林某某进行殴打。经茂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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