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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无前科劣迹、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月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茂名市茂南区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1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对受害人赖某某不服,得知受害人赖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网吧上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纠集了崔某某“外号**”(已处罚)、陈某某(已处罚)、“亚东”、“老蒋”、“阿喵”等人来到**网吧,当天凌晨2时许,崔某某持开山刀,李某某、“阿喵”、“亚东”三人分别伸缩棍在**网吧内对受害人赖某某进行伤害,后逃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赖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颅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另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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