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6年3月22日被永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永城市刘河乡尹楼村尹楼庄东北角,未办理采伐许可证,滥伐其购买的杨树36棵,经鉴定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为13.0052立方米。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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