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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83********,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工商户,出生地吉林省九台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乡**组,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小区**栋**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店内采取多购物少结账的方式盗窃有机黑猪前臀尖、黑猪鲜瘦肉馅、有机黑猪精品五花肉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4元。

2019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店内采取多购物少结账的方式盗窃新西兰西冷牛排、麻辣小龙虾、有机黑猪精品五花肉、黑猪腿肉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34元。

2019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店内采取多购物少结账的方式盗窃张一元特级茉莉花茶、五常大米、水润保湿面膜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2.8元。

2019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店内采取多购物少结账的方式盗窃生冻阿根廷红虾仁、五常大米、有机黑猪纯肋排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6.3元。

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号**店内采取多购物少结账的方式盗窃黑猪肋排、黑猪里脊肉、蜜纽康卡玛希蜜蜂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79元。

2019年5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北京**店内被民警查获。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北京**店损失,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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