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工人,现住山东省荣成市**镇*8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0日,在荣成市**街道**镇村拆迁工地,李某某指使两名工人(身份不详)将王某存放在工地的壁挂式太阳能板1块、太阳能储水桶3个盗走,所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6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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