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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末,多次骑自行车携带事先准备的搅磨机、斧子等作案工具,到抚顺市新抚区礼泉路待拆迁楼房内,窃取楼内金属窗户罩、暖气管等物品,销赃得款被其占为己有。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案发现场将正在盗窃的李某某抓获,随后报警,公安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将李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的亲属与张某某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亲属自愿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张某某对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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