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内通过自助结账时部分商品不扫码、扫码不结账的方式,先后10次盗窃超市内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63.11元。
2019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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