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7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8********,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丁,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3********,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丁,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戊,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己,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9********,满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7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庚,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己,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庚,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A,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B,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9********,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辛,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壬,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6********,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5********,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癸,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5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己,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A,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1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庚,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B,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81********,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1198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乙、田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戊、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李某庚、唐某甲、李某辛、徐某己、徐某庚、马某某、李某A、李某B、徐某辛、王某丁、徐某壬、张某丙、王某戊、徐某癸、王某己、徐某A、王某庚、高某甲、徐某B、高某乙、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9日以锦公凌(刑)诉字【2019】127号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辛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王某辛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辛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王某甲父亲王某甲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3.2017年,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张某丁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王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张某丁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4.2017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明知自家大棚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徐某甲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5.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王某癸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合在一起,以李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358.74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先后两次共骗取21358.7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王某癸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6.2017年,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7.2017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乙、某某丁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合在一起,以某某丁某某乙岳父赵某Q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田某某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700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张某戊,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合在一起,以徐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168.45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乙先后三次共骗取38168.45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骗取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某某丁某某乙、张某戊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8.2017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丙、徐某C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徐某丙、徐某甲(系徐某C父亲)、徐某乙(不知情)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徐某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丙、徐某C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9.2017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丁、被不起诉人李某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李某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丁、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王某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160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徐某丁、被不起诉人徐某戊在上述同样情况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棚合在一起,以徐某丁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333.84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徐某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以其哥哥徐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5880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丁先后三次共骗取32933.84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李某丙共骗取20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丙共骗取116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徐某戊先后两次共骗取17213.8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丁、被不起诉人李某丙、被不起诉人王某丙、被不起诉人徐某戊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0.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丁、被不起诉人李某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李某丁父亲李某壬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000元人民币。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戊、被不起诉人李某己在上述同样情况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李某戊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160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李某己还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以其父亲李某癸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115.09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丁骗取200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李某戊先后两次共骗取3160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李某己先后两次共骗取12715.0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丁、被不起诉人李某戊、被不起诉人李某己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1.2018年,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庚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某某甲父亲某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某某甲、被不起诉人李某庚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2.2018年,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徐某F某某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唐某甲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12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唐某甲伙同唐某乙,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以唐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408.54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先后两次共骗取11528.5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唐某甲、徐某F某某乙、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3.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辛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补开钢材购买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自己母亲王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辛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4.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己、被不起诉人徐某庚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合在一起,以徐某庚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3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己、被不起诉人徐某庚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5.2018年,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自家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钢架冷棚,以自己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2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6.2018年,被不起诉人李某A、被不起诉人李某B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二人父亲李某A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89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B、被不起诉人李某A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7.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辛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仍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钢架冷棚、竹架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2051.04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辛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8.201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钢架冷棚,并以自己父亲王某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20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丁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19.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壬、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以徐某壬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188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徐某壬还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774.84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徐某壬先后两次共骗取13654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共骗取118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壬、被不起诉人张某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0.201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戊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自家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7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戊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1.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癸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家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癸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2.201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己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在原有大棚基础上新接一部分大棚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08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己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3.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A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家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944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A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4.2018年,被不起诉人王某庚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将自家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22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庚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5.2018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自己与李某B和某某乙的大棚合在一起,以自己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530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高某甲、高某丙某某乙在上述同样情况下,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合在一起,以高某甲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990.09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先后两次共骗取17290.09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李某B和某某乙、高某丙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6.2018年,被不起诉人徐某B、杨某某某某乙在明知自己大棚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钢材购买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杨某某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4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B、杨某某某某乙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27.2018年,被不起诉人高某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政策”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土地承包协议的方式将二人不符合申报标准的大棚合在一起,并通过补开购买钢材收据的方式将原有旧棚伪造成2017年新建大棚,以高某乙父亲高某乙的名义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5920元人民币。同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还将自己不符合申报标准的竹架棚进行虚假申报,骗取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1026.17元人民币。综上,被不起诉人高某乙骗取1592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骗取16946.17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高某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向司法机关退缴上述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16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2017年凌海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实施方案、2016年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申请表、2017年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申请表、土地承包协议、购买钢材收据、大金刚村补充制定问话记录、村民证明材料、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大金刚大棚GPS定位(图)、种植结构调整补贴验收合格名单某某丙、凌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2018年结构补贴数据、凌海市财政局2016年、2017年补贴(明细表)、扣押清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收据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乙、田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戊、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李某庚、唐某甲、李某辛、徐某己、徐某庚、马某某、李某A、李某B、徐某辛、王某丁、徐某壬、张某丙、王某戊、徐某癸、王某己、徐某A、王某庚、高某甲、徐某B、高某乙、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邱某某、李某F、张某己、张某庚、某某丁、张某辛、李某G、徐某G、孙某某、唐某丙、李某H、唐某乙、李某I、唐某乙、李某B彬、李某J、崔某甲、崔某乙、唐某丁、张某戊、李某H、徐某H、李某B江、刘某某、张某壬、李某B才、董某某、张某癸、李某B发、某某辛、某某壬、张某A、吴某某、李某K、牛某某、张某B、李某L、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大金刚村申报公示现场照片;5.大金刚村卫星影像(光盘);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乙、田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戊、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李某庚、唐某甲、李某辛、徐某己、徐某庚、马某某、李某A、李某B、徐某辛、王某丁、徐某壬、张某丙、王某戊、徐某癸、王某己、徐某A、王某庚、高某甲、徐某B、高某乙、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乙、田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戊、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李某庚、唐某甲、李某辛、徐某己、徐某庚、马某某、李某A、李某B、徐某辛、王某丁、徐某壬、张某丙、王某戊、徐某癸、王某己、徐某A、王某庚、高某甲、徐某B、高某乙、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国家种植结构调整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但其均具有自首、案发后积极向司法机关退缴赃款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徐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徐某乙、田某某、徐某丙、徐某丁、李某丙、王某丙、徐某戊、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某某甲、李某庚、唐某甲、李某辛、徐某己、徐某庚、马某某、李某A、李某B、徐某辛、王某丁、徐某壬、张某丙、王某戊、徐某癸、王某己、徐某A、王某庚、高某甲、徐某B、高某乙、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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