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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79********,壮族,中专文化,原上思**医院护士,户籍所在地为上思县**镇**号,住上思县**镇**路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上思**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主要负责人韦某某(另案处理)与上思县**局签订《2018年防城港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2019年1月至7月期间,**医院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院长凌某某(另案处理)与副院长吴某某(另案处理)密谋后通过开会布置、下达任务、检查病历、制定奖惩措施等方式,授意及要求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副院长全职医生周某某、全职医生黎某某、兼职医生温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医护人员通过替换药品(便宜药替换高价药)、虚开药物用量(结算时修改医嘱加大药物使用量)、重复用药、伪造检验报告等方法提高病人住院花费,增加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在治疗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吴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等医护人员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通过虚开医嘱、虚开药物用量、重复用药等行为共同实施诈骗。经鉴定,2019年1月22日至7月31日,**医院在医保系统多申报药价款合计989558.16元,该医院2019年1月至5月已取得多申报款509560.56元。剩余479997.57元多申报款因被社保部门发现尚未打款。

2019年9月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同案人凌某某通过其家属将人民币509560.56元赃款上交到本院对公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案所诈骗的赃款509560.59元已全部追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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