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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州省纳雍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至10月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先后2次携带网至义乌市苏溪镇牛头山公园边山上,采用在山上搭好网后用手机播放画眉叫声引诱的方式抓捕画眉,共抓到画眉3只,因鸟叫声不好听被二人放生。

2、2019年10月2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黄某某坐车至义乌市苏溪镇巧溪水库双溪村路边山上,携带1只画眉、鸟笼和网等物,准备在山上抓鸟时被森林消防队查获。现该画眉已被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李某某系初犯、偶犯,无某某劣迹;二是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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