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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信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大型货车从信州区沿23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237国道广信区茶亭镇詹家村道路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道路上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0分许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就事故的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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