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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五河县********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C*****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小溪镇到五河县城关镇,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五河县淮河大桥东端上桥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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