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五河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皖C*****小型轿车,从五河县小溪镇到五河县城关镇,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五河县淮河大桥东端上桥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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