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公民身份证号36252519**********,汉族,中专文化,南城县***副站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建昌镇***,现住南城县建昌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8时4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赣F*****小车在206国道南城县外环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建昌镇义仓宾馆路口路段,在超越右侧谢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后载芦某某)后实施右转弯时,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倒地,造成芦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研究认定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2020年1月14日,李某某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20年1月15日,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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