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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辽宁省昌图县人,身份证号码220303********321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楼**单元**楼左侧。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4日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于2019年04月25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04月12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吉C1D***号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从辽宁省昌图县毛家店镇康家沟村出发,途径102国道进入市区,路过收割机岗,由西向东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一经街解放路时,被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铁东交管大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器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00.6mg/100ml,后经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查获经过;3.户籍证明;4.人员指纹卡;5.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6.身份证复印件;7.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证明;1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2.呼气式酒精检测凭证;1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14.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资格证书;15.尿液提取笔录;16.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17.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过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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