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住**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日2时许,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轿车沿中山路由东向西行至大连市中山区友好广场普照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1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