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刑不诉〔2017〕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镇派出所,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04月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0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陕J6J***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沟向**岭方向行驶,行至**隧道西出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陕延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17】第0387号血醇检验报告,检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30mg/lOO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以下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事后认罪态度好,尚未发生其他严重交通事故,提供证据所在社区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向我院提出从宽处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