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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1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银行黑户人员,2019年3月的一天,李某某在朝阳市公积金柜台上捡到张某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后使用张某身份信息及自己照片通过办假证人员办理了一张伪造的身份证。2019年4月17日,李某某来到朝阳市龙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八里堡支行,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用POS机刷卡套现人民币4.8万余元。2019年5月18日,张某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后,李某某即将其所透支的钱款归还银行,并将该信用卡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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