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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源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3被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0日21时5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LH****白色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与九龙山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漯河市公安局阴阳赵分局民警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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