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人在家喝酒。次日早上9时左右其驾驶鄂A9****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去黑山口风电场办事,车辆行驶至三鑫硅业门前时被值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10.0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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