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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3********,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号,现住贵州省普定县**镇**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G****1的小型轿车由安顺市西秀区老大十字方向往安顺市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中华北路世通和府路段时与黄某某所驾驶的车牌号为贵G****7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正在上车的乘客柳某某、谢某某受伤。公安民警接柳某某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33mg/100ml。案发后李某某支付黄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3000元,支付柳某某、谢某某二人的医疗费用并赔偿二人人民币8000元,取得柳某某、谢某某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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