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8********,汉族,群众,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4月3日被迁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4月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的迁西县新庄子乡上庞店村村民刘某某、陆某某家及新庄子村王某某家的59棵杨树砍伐。经迁西县林业专业技术评估小组人员进行检验:李某某滥伐杨树的总蓄积为13.4638立方米,折合材积9.42466立方米。经迁西县发展改革局鉴定被伐杨树2019年4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471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迁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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