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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段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因工资问题与河南省东方(集团)防腐有限公司神皖电厂总负责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提议将安装的管道保温层铁皮砸坏,段某某、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均同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袁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将神皖电厂26处管道砸坏,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杨某某将食堂饭菜倒掉。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管道26处的价值人民币2515元,被倒掉的菜的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六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庐江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神皖电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250元,并已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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