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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山区院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011975********,汉族,大学文化,郴州**学院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李建(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李宏、张宗兴(均另案处理)借用**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投标郴州市东江引水工程取水口和引水隧洞工程施工一标段。李建等人雇请冯娟制作了标书,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016年1月4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66000276.61元的价格中标。

2018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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