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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树国)(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沈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逃避税款缴纳,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张(发票号码分别为02521143、0252****、0252****、0252****、0252****),金额共计人民币427,391.0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2,656.4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00,047.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税额。2018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依法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处罚。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偶犯,并补缴了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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