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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梦琦)(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97********,汉族,本科文化,系**学院大四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号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在支付宝“花呗”上透支现金无力偿还,即产生了盗窃栾川县一高学生现金的念头,遂趁夜深无人之机,翻墙进入学校上到教学楼上,采取翻窗和推门等手段进入七个教室内,盗窃何某某、姚某某等45名学生放在书包内的7315元现金及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13元,合计价值832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学校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初犯、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栾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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