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04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租住奇台县**附近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谎称丁某某系其继母,将丁某某养殖的7只羊出售给吾某某,经鉴定,被盗七只羊价值人民币4000元。李某某在盗窃后为逃避责任追究,逃离奇台县西安市,一个月以后返回奇台县,对其家人隐匿住址和联系方式,继续躲藏。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害人丁某某退赔经济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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