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70****,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中建七局设计院工作,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00时56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小型汽车沿方城县城关镇文化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方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试,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5.3mg/100ml;经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3.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丽永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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