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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永海)(公开版)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二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78********,汉族,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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