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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江波)(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平凉市森林公安局****,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平凉市崆峒区**街**号,现住平凉市崆峒区**单元**室。因在网吧吸烟,于2018年2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罚款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甘L****6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凉市崆峒区天馨路中段路段时,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同月23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书证以及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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