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景岳,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同事张季等人前往辽中区颐和轩小区查看居民燃气炉盘更换情况。期间,居住在**小区**,遂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赵某某攀爬到李某某所驾驶的皮卡车上。李某某在上前阻止无效的情况下驾车离开,导致赵某某从车上摔下倒地。经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3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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