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生产**,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道**村**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0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路口附近处,遇执勤交警检查,民警检查中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旅顺口大队执勤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交警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立即将李某某带至旅顺口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以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3.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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