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路**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园**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A****F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与沈营大街交汇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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