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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田来)(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又名李*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身份证号:622826196811191296****,户籍所在地:甘肃庆阳市宁县,住宁县早胜镇**村二组,乡村医生。2019年6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侦两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指使闫**(不起诉)带人来到宁县早胜镇权进锋经营的“金胜大酒店”讨债,在讨债过程中,讨债人员在酒店内抽烟、打扑克,并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酒店的正常营业,造成酒店工作人员心理恐惶。李**向权进锋索要了2000元“跑路费”,权进锋花费300元给讨债人员摆了两桌饭后,讨债人员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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