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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田田)(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18〕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4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6日20时许,李某某至合肥市新站区龙子湖路与大禹路交口附近京东方B5公司宿舍区停车棚,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2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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