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11960******2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吉林石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吉林油田勘探研究院篮球场内一篮球架下盗得孙某某蓝色安踏防晒服一件,内有银色OPPO R9s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人民币90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失主。
2019年8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吉林油田勘探研究院一篮球场内盗得失主孟某某华为幻彩Nova5Pr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人民币2506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失主。
2019年9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吉林油田勘探研究院一篮球场地内盗得失主陈某某金色华为KIW-AL1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人民币16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秀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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