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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继承)(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2004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6月因故意伤害被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暂缓执行。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阿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我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2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纺织经济适用房小区11号楼3单元6楼自家门前的楼道内,酒后借故对到社区居民家中发放防疫消毒酒精的3名兴纺社区工作人员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进行辱骂,时间持续6、7分钟之久。李某某将一段辱骂视频发到具有156名好友的“阿城鸽友训放交流群”,将另一段辱骂视频配上侮辱性的语言标题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进行炫耀。

2. 2020年2月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检验酒精纯度为由,将酒精放小碗内点燃,并将碗内燃烧后残留液体拍摄成的二段燃烧视频发到具有156名好友的“阿城鸽友训放交流群”中,将另一段视频上传至微信朋友圈,视频中存在有损政府防疫工作的不实言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微信好友多达569名,且有多名微信好友在“阿城鸽友训放交流群”和微信朋友圈中对五段视频点赞、评论、转发,李某某相应回复继续发表侮辱性评论,引发多名微信好友跟风辱骂防疫人员、怀疑酒精质量、毫无根据的质疑政府领导廉洁性、拨打投诉电话等行为,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下在朋友圈发布了道歉视频,并删除了之前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二段视频,后向3名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7日19时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手机截图、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刑事判决书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司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子数据:辱骂视频和质疑酒精质量视频、微信截图照片等内容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酒后借故生非,辱骂正在进行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人员,并将辱骂视频和质疑酒精质量的有损政府形象不实言论的视频发布到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引起多人点击观看、点赞、评论、转发,并继续回复辱骂性评论,情节恶劣,造成防疫期间对政府防控工作秩序的破坏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某,经公安机关训诫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删除了相关视频并发布道歉视频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程菲

2020年3月27日

本不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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