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17〕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街**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邵阳县支行开通惠农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透支人民币19979.87元后,经银行二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
2017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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