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20时40分许,在北票市市府街95号楼名都晓荷塘饭店内,因琐事与高艳涛发生争执并持酒瓶将高艳涛打伤,高艳涛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头部、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经传唤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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