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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贺)(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7****,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尚善明郡小区内被交警查获。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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