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司保安,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四叔李**拾捡一部手机后送给李某某。2019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查看该手机时,通过尝试解锁密码的方式打开手机后登录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微信,通过手机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方式,将王某某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2000元发送到李某某的微信账户中。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将赃款及手机退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邹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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