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居委会**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1时许,李某某雾天驾驶皖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A****挂车)沿S34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袁寨街路口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被害人武某甲和武某乙相刮蹭,造成武某甲、武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武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日死亡。阜阳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第3412031202000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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