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在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供电所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 59号小汽车沿宁孔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赵村乡供电所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拨打110、120,王某某被送至宁陵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刘某、牛某、徐某、张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