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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金锋)(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赵村乡****号,住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18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在河南省宁陵县赵村乡供电所路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豫N*** 59号小汽车沿宁孔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赵村乡供电所路段,与同向行驶的行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拨打110、120,王某某被送至宁陵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及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刘某、牛某、徐某、张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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