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振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31980********,汉族,大学文化,系**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公司**,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经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矫某某、韩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辽F****5的银色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丹东市振兴区**隧道内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