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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宝龙)(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杜*龙,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622826198306******,户籍所在地:甘肃庆阳市宁县,住宁县新庄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1月17日,与他人发生打架,被太昌派出所调解处理;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与被不起诉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杜*龙与被害人王*红、张*林夫妇因停车问题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在厮打过程中,杜*龙致王*红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经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红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

2被害人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龙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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