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乳名根),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62********,汉族,文盲,农民,住惠民县**镇**村**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来到惠民县**镇**村被害人赵某某住宅外,先是用脚踹其住宅北屋北墙、东墙及院落大门,用砖砸其住宅北屋东墙,后在赵某某未开门的情况下,强行翻墙进入其院落,并进入赵某某卧室中,随后赵某某下床跑出院落,并趁杜某某追至大门外时返回院内关门,将其挡在门外。
2020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皮鞋等物证照片;2.DNA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证人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证言;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6.被不起诉人杜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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