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速裁组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小区**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因被害人郭某某将银行卡绑定到杜某某微信,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利用已知的支付密码,伙同徐诗勇将被害人郭某某银行卡上10590元分多次提现到自己微信****,后再通过转账方式转给徐诗勇。现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已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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