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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杜某某)(公开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日照市**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任日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村**号,现住址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室。2007年10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其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6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租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西安家庄子村(现香河街道西安家庄子村)位于204国道以西、丹阳路以北的16529.07㎡(约24.8亩)耕地,用于建设经营日照市**有限公司**物流园,改变被占土地用途,造成该处耕地不具备耕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面积测量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司某某、丁某某、李某某、荣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偶发犯罪,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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